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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基教处给初三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2013-05-30 21:35:55   点击次数:9989 次  【打印】 【关闭】

尊敬的家长:您好!
首先诚挚感谢您多年来对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在您孩子即将完成初中学业,进入高中学习之际,您一定十分关心孩子就读高中的相关事宜,现介绍如下。
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普通高中已经基本满足初中毕业生就读需求,2012年开始,我省大力推进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要求普通高中学校根据招收学生的特点,实施因材施教,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好基础,真正做到使学生在共同基础上有个性的发展。初中毕业生经过当地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后,均可以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学校就读。
目前,我省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的学籍实施了联网管理,做到“一生一号、人籍一致”。学生必须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采用“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因而,凡是在初中已经有学籍的学生在普通高中入学时,需从原毕业的初中学校转入电子学籍档案,才能注册获得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规范招生的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学生电子学籍审批迁移工作。如果学校违规招生,将会影响学生的电子学籍审批、迁移与注册。没有普通高中学籍,学生将不能参加学业水平测试,也不能获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现向您简要介绍我省对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每个学生提供基础教育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因此,由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学校招生原则上在各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招生,不得随意跨地区招收学生。为鼓励支持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办出特色,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和《2013学年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规模招生统筹计划》(浙教办基〔2013〕44号)规定,做好零散招生和规模招生工作。
请您务必及时了解当地高中招生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在准备报考跨市、县(市、区)学校时,务必要求招生学校出示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以免给您和您的孩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教育工作,共同维护我省普通高中学校良好的招生秩序。
 
 
 
     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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